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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至2015年2季度末,我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7%,属于保监会分类监管中的充足Ⅱ类公司,偿付能力水平较高。
注: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,实施分类监管:
(一)不充足公司,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%的保险公司;
(二)充足Ⅰ类公司,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%到150%之间的保险公司;
(三)充足Ⅱ类公司,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%的保险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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