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保监会令[2010]7号)的有关规定,公司对《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内保监罚[2015]20号)内容予以披露。
经查,安华农险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一、安华农险内蒙古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2013年编制农业保险虚假承保资料。
二、安华农险内蒙古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2013年农业保险虚假理赔。
三、安华农险下属分支机构2013年经营农业保险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条款费率。
四、安华农险阿尔山支公司2013年未实现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损益。阿尔山支公司将人员工资、福利、社保等费用305596.22元,全部纳入农险费用核算。
上述第一项、第二项行为违反《农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(一)项的规定。第三项行为违反《农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第(三)项的规定。依据《农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内蒙古保监局责令安华农险内蒙古分公司改正,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。依据《农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九条,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王福海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3万元;对安德江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3万元;对吴懋时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3万元;对全胜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3万元;对李维东给予警告,并处罚款2万元。
上述第四项行为违反《农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(一)项的规定。依据本条规定,内蒙古保监局责令安华农险兴安中心支公司改正,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